全包:::1.3 甲、乙双方的工作内容
1.3.1甲方的工作内容
做好分析室及监测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并对监测室内设备的管线、管路等安全性负责,发现盗窃,人为破坏后,负责恢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免费提供系统设备运行的水电气,并对间断供水供电供气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对经乙方验收后的系统不做任何实质性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闲置、更换、移动等),若确需改动,甲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所造成的系统任何损害及故障均不属乙方运营维护范围。
甲方应为乙方的运营维护出入厂区及设备间等提供基本条件。
承担运营维护工作范围以外相应的设备技改、更换、维修及附表1备品备件清单外的零部件的采购、更换等相应费用。
在设备运行期间或非运行期间,甲方有责任按照乙方培训内容做好系统日常巡检,及乙方不在厂时的应急维护处理并做好记录。若有难以处理问题应及时将实情告知乙方,方便乙方及时判断处理,甲方不得违反一般仪表操作、维护、保养原则及乙方要求的系统操作、维护、标校等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原则、步骤,否则所造成的系统损害视为人为因素造成的系统损害,不属于乙方运营维护的范围。
自本技术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cems系统的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开始运维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备的初步检查等)。
甲方应按照hj/t75-2017标准完善cems的基本设施(如平台、爬梯、采样管、数据传输网络、分析室配套设施、线缆等),便于进行日常维护,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服务,乙方拒绝履行服务期间的服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予以支付。
1.3.2乙方的工作内容
乙方要明确自动监测系统负责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甲方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要对系统运行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系统数据上传有效率达到环保部门审核的要求。
建立规范的质量保证制度,配备设备校检的专业器具。
建立齐全的系统设备配件、耗材、及备用设备库,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增购补充,保证各类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乙方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提供定期及不定期的现场服务。
严格按有关标准要求开展系统运行的各项工作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实事求是,科学运行,监测数据绝不弄虚作假。
积极对甲方系统进行技术指导,发现系统中的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为甲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技术改造方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系统运行方面的技术求助时,应及时回应。
乙方有权利在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营维护服务费的情况下,停止维护服务。
1.4烟尘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移交确认
为明确甲乙双方所移交的烟尘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性能状况,在乙方正式进行运维服务前,甲乙双方应对所维护设备进行检查确认,经甲乙双方现场技术人员共同签字的《cems系统检查确认移交表》《硬件设备确认表》《问题组件处理列表》(见附表2、附表3、附表4)作为正式移交乙方进行运维服务的依据,乙方只负责对已正式移交部分进行运维服务。
2.1强化运营管理工作
1)乙方将承担相应委托责任,对系统正常运行提供各方面的技术支持。
2)乙方将对甲方的系统制定操作、维护保养、维修规程和制度,并配合甲方建立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帐,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3)乙方维护人员在运营维护中,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校准及校验。
2.2技术要求
通过运营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地运行,系统各项技术指标符合环保要求。
2.3乙方维护工作
2.3.1数据传输
每次巡检,运营人员都要与上级环保部门信息数据中心联系并核对数据,保证发送数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2.3.2远程监控诊断服务
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发现数据有异常情况,立即进行检查。
2.3.3定期校准
对颗粒物cems ,每半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对气态污染物cems,每七天进行一次系统的校准。
2.3.4定期巡检服务(1~2次/周)
乙方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将发现的缺陷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甲方人员应在巡检表签字,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
检查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判断技术参数是否正常;
检查系统电路、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对于使用气体钢瓶的设备,检查气密性、气压是否达到要求;
检查数据传输系统,看设备和数采仪、上位机是否一致;
检查分析室环境卫生并督促甲方对其进行清洁清理,对各类辅助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环境温度、湿度正常。
2.3.5定期维护服务(1~2次/周)
清洗取样系统管路、内部管路、各类探头;
清洗分析仪气室;
检查各类设备转换系统,及时进行修正;
对数据存储、通讯系统、控制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做好数据备份,保证75%的有效数据;
每30 天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值情况,检查维护油液分离器或鼓风机滤芯;
检查设备接地情况。
2.3.6定期检修服务(1~2次/周)
检查电磁阀、泵、探头工作状态,必要时进行维护;
检查密封圈、内部管路、连接头是否完好,必要时进行更换;
检查设备其他常用易耗品完好,易耗品备件由乙方进行定期更换;
检查数据存储、通讯系统工作状态,做好数据备份。
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 的过滤器、采样探头、管路结灰情况;
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2.3.7整体维护
每年对整体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如需停机检查的需事先告知甲方,由甲方上报市、县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
配合环保部门,接受检查。
2.3.8设备故障检修服务
对于不易诊断和维修的设备故障,应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难以修复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上报市、县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
cems系统若有隐患,乙方应做好应急预案;若需要由甲方负担的配件,则须向甲方有关人员书面汇报,并提出乙方可到货时间;并在到货后两个工作日内更换备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cems系统出现异常时,乙方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相关方面的协调,确保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2.3.9技术档案
填写设备零点和量程漂移的校准记录表;
填写设备定期巡检、维护保养记录表;
填写设备配件、易耗品更换记录;
填写标气更换记录表;
建立设备操作、维护、维修相关制度等。
2.4乙方的回访
2.4.1乙方运维服务人员每提供一次技术支持后由乙方客服人员对甲方负责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信息作详细记录,需要技术支持的及时报备,对问题处理情况跟踪到底,确保甲方系统各个部件正常工作。
2.4.2乙方客服人员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将回访信息作详细记录,需要技术支持的及时报备,对问题处理情况跟踪到底,确保甲方系统各个部件正常工作。
2.5备品、备件保障工作
乙方在西安设立备品备件库,保证足够的备品备件、易耗品,以满足设备运行维护需要。
2.6运营服务响应组织措施
乙方服务响应管理,旨在针对客户需求,通过规范客户需求受理及响应处理工作,确保客户需求受理及响应工作高效进行,即以快的响应速度和卓越的服务质量解决用户之所难,做到客户有需求,快速响应,高效工作,出色完成,提高客户满意度。
3.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
3.1对运营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乙方以“让运营维护人员对系统了如指掌,出色完成运营维护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宗旨,对运营维护人员提供全面的、深层次的技术培训。
3.2培训内容
乙方对运营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对象,包含系统涉及的主要设备和部件,力求做到运营维护人员上岗前,接受所有可能面对的设备、部件或系统的专业培训,避免出现上岗后遇到生疏设备和部件。乙方还对参与运营维护人员提出能够独立安装调试分析系统的要求,保证参与运营维护人员的动手实战能力。
3.3培训方式
乙方对运营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方式分为课堂授课、实验室样机实际操作和现场设备实际维护三种方式,原理、操作、维护、模拟故障处理等多样的培训方式,使服务工程师独立上岗前做到对常用设备、部件和系统了解清楚,做到上岗后有能力顺利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多数问题。
课堂授课由乙方本部专家或邀请供货商技术支持授课,偏重设备、部件或系统原理。
实验室样机操作由经验丰富的服务工程师指导其它服务工程师完成,偏重设备使用。
现场设备实际维护由专业的服务工程师带领其他服务工程师完成,偏重常见问题的处理.
半包:::
运营维护标准及内容
按照和省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负责设备运行服务,提供真实的自动监测数据。
在线监测的通讯传输。
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故障维修。
在线监测设备的校验。
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升级维护。
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档案建设。
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完成统计报表,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对乙方的技术要求和考核指标:
(1)系统稳定性的量化考核指标,参照当地环保局对在线监测装置运营管理要求。
(2)要求乙方每季度做一次标样检查对比试验。
6.2管理要求:
(1)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享有管理自主权,但无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与接待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所有资料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2)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理的设备进行精心维护和必要维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各项数据达到环保部门提出的设备考核指标要求。
(3)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应按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4)不论何时,乙方无权将甲方的任何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业务合作、经济担保及资产抵押。
6.3人事管理:
(1)本合同所需的服务或管理均由乙方委派技术人员完成,该技术人员属于乙方雇员。
(2)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按照用人制度和劳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并全权负责员工人身安全及劳资纠纷处理。
6.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在线监测运营单位进行监管,提出改进服务的意见。
(2)及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营维护服务费用。
(3)做好分析室及监测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并对监测室内设备的管线、管路等安全性负责,发现盗窃,人为破坏后,负责恢复并承担相应费用。提供系统设备运行的水电气,并对间断供水供电供气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4)不得以任何理由蓄意或无意干扰乙方的正常工作或cems系统的正常运行工作。
(5)在乙方正式进行运维服务前,甲乙双方应对所维护系统进行检验。对经乙方检验后的系统不做任何实质性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闲置、更换、移动等),若有特殊原因需改动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系统出现任何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不属乙方维护服务范围。
(6)甲方为乙方的运营维护出入厂区及设备间等提供基本条件。
(7)设备需维修或改造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合理建议。甲方应按乙方的建议和改造方案及时改造或更换设备中已损耗部分及零配件。否则,由此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且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维护服务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及《cems系统运维服务技术协议》,甲方应在三日内付清乙方停止服务或单方解除合同前的所有服务费用。
同时,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更换或改造,应在委托事项实施前先行支付运营维护工作范围以外的设备改造及设备、零配件的购买、更换等相应费用。
(8)在设备运行期间而乙方不在现场时,甲方有义务及时按照乙方培训内容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标校、及常见问题的解决,如有难以处理问题应及时将实情告知乙方,方便乙方及时判断处理。
(9)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运维的系统、设备必须符合环保部和陕西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10)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
6.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应具备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资质,具备相应的管理机构、设施和人员组成。
(2)明确运维工作负责人,并将姓名、电话等信息留甲方备案,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3) 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掌握烟气监测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并具备技术水平和法律法规更新的机制和能力。
(4 )具备良好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经验,并按环保标准要求,做好质量指标控制,保证系统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有效。
(5) 负责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仪器仪表、维护工具、标气等。
(6) 编制运行维护所需要的各种报告格式、检查表格、校验表格等,并认真详实填写相关技术和数据资料。
(7) 接受甲方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监管,建立与甲方定期沟通、培训制度。
(8)积极对甲方系统进行技术指导,发现系统中的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为甲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技术改造方案,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9)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系统运行方面的技术求助时,应及时回应,做到2个小时内有响应,8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10)制定在线监测系统紧急事件处理程序,并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
(11)服务期间,不得将甲方的任何资料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严禁对外公布甲方在线监测系统任何运行数据。
(12)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在线监测运行维护知识。
(13)服务期间,乙方应告知乙方运维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应对作业过程中因乙方单方原因所造成的人身安全负责。
(14)服务期间,如有环保部门提出的联网、验收、升级等工作,在甲方支付所需费用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5)乙方必须备有在线监测系统核心备品备件,以保障系统突发故障应急。原则上应急响应不超过4小时,长不得超过12小时。
(16)乙方应确保各种更换部件的质量,大限度的降低系统设备的年维修费用(环保部门或甲方要求系统升级除外)。
(17)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更换部件,应优先选择乙方公司库房备件。
(18)乙方有权利在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营维护服务费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维护服务。
七、运行费用及责任划分:
7.1乙方承担的运行管理费用:
(1)此合同费用包括日常运行维护、校准和试验、标气消耗费用、运行报告和附表1备品备件清单中列举的¥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以下易耗件等,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2)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原因(乙方人员单方过错除外)而导致的设备损坏、失窃等费用不在此合同之列,由甲方负责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3)甲方所提供设备应无重大故障并能正常运行。在运营维护服务开始前,甲乙双方应就所运维设备进行检查,经检查设备有重大故障的,甲方应选择下述方式之一继续履行合同:
a、在甲方支付所需费用后,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整改和维修。
b、甲方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和维修后交予乙方检查,经乙方检查确认后,乙方开始履行运营维护服务。
甲方拒绝以上述方式整改、维修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运营维护服务,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cems系统运维服务技术协议》,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
7.2因环保检查而引起罚款、追责等,各自承担责任:
在环保部门检查过程中,由于乙方单方原因导致的在线监测系统采集数据不正常、不符合规范而引起的罚款和追责由乙方承担(上限为本合同总额),其他原因导致的罚款和追责由甲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的影响
若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火灾等)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8.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8.3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九、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9.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需增加运营维护服务设备数量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总费用确定所增加设备的运营维护服务费用。
9.2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决定或要求乙方停止运维服务或减少运维服务范围。
9.3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出现倒闭、停产、破产、被收购等可能降低履行能力情形的,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实施前通知乙方,双方可协商按下述方式之一确定后续履行方案:
9.3.1甲方在发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剩余合同款项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9.3.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及《cems系统运维服务技术协议》,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合同解除前的全部运营维护服务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时通知乙方上述情形,或不同意上述履行方案的,乙方有权在得知上述消息后立即停止运维服务,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cems系统运营维护技术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三 日内将乙方停止服务或解除合同前的运营维护服务剩余合同款项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5%承担违约金。
十、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运维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同时,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在乙方停止服务期间,因系统运行不正常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承担并按时支付乙方停止服务期间的运营维护服务费用。
逾期超1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双方签订的《cems系统运营维护技术协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付清乙方解除合同前的全部服务费用,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
10.3任何一方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0.4因温度、湿度变化、甲方的超标排放等现场工况变化,导致cems系统出现的监测数据异常或设备故障,不属于运行维护的质量问题,不在运营维护范围内。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0.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传真、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中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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