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鱼塘建设、养殖保险等,都有补助!

开化清水鱼,畅游在钱塘江源头的清冽甘泉里,饮山泉,食青草。
古法养鱼美成一道风景,鲜嫩醇香更是一道佳肴,是开化人民的幸福鱼、致富鱼。
为进一步激发清水鱼产业发展活力,助力乡村振兴,开化鼓励农户发展清水鱼产业,积极推进产业规模化发展,并出台系列扶持政策。
今天,小编推出
清水鱼鱼塘建设、风险防控、品牌打造等
系列政策解读,
赶紧转发给有需要的亲友吧!
1
新建普通鱼塘
按标准新建普通清水鱼塘、投放鱼种的,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补助50元/平方米。
2
改建老塘
清水鱼老塘改建(包括配套设施改建或重建),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
3
新建精品鱼塘
新建清水鱼精品坑塘(水面面积小于30平方米、水深0.6-1.2米、塘梗卵石砌筑、塘底处理、塘边绿化、塘上遮阴),建设前需申报建设方案,建成后并按标准投放鱼种,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200元/平方米。
4
配套基础设施
受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清水鱼基地的堰坝、进排水渠(管)、道路等配套设施,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需提供设施农用地调整各相关部门的批复)
大鲵养殖和10亩以上的泥鳅、小龙虾、石蛙、外塘甲鱼等特种养殖的新建塘和进排水渠(管)等配套设施,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需提供设施农用地调整各相关部门的批复)
规模化养殖基地尾水处理设施,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
5
申报和验收程序
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需将清水鱼养殖建设方案统一报到乡镇,经县水产站实地查看,提出意见后,再进行鱼塘建设;鱼塘建造完成,经所在乡镇初步验收,再由县农业农村局核验。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再由乡镇拨付。
6
验收材料
按核定投资额补助的农户需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单项补助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审价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开化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6190923为不断推动开化清水鱼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养殖户提供贴心的服务和高效的保障,开化县积极研究并与中国人保财险开化支公司合作,推出开化清水鱼养殖政策性保险。还没给自家的清水鱼上保险吗?赶紧往下翻,重点已经划出来了↓↓↓

哪些属于“保险鱼”的范畴?
1.符合清水鱼养殖的自然生态环境,水源丰富,长年流水不断;
2.放养鱼苗品种、规格、密度、水质、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渔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3.被保险人养殖清水鱼(草鱼)水域总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上;
4.养殖清水鱼(草鱼)水域总面积未达到50平方米的养殖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5.搭养的鱼种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投保范围主要有哪些?
1.因遭受暴风、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次生灾害,或因雷电等异常气候而发生泛塘致鱼死亡,且发生保险事故后连续48小时内同一被保险人保险鱼死亡重量达到100斤以上的;
2.因感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病原体等造成鱼的死亡,且发生保险事故后连续7天内同一被保险人保险鱼死亡重量达到100斤以上的;
3.因遭受前款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在养鱼逃逸。

保险金额怎么定?期限有多久?
保险鱼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每平方米养殖塘的清水鱼年产量及清水鱼保险单价确定,产量按10斤/平方米,投保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己选择保险产量,价格按10元/斤;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产量(10斤/平方米)×单价(10元/斤)=保险金额(100元/平方米)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率及财政补助比例有多少?
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8%,保费的80%由地方财政承担, 20%由清水鱼养殖户承担。

赔偿处理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主要按一下三种途径理赔:
1.保险鱼死亡损失:赔偿金额=鱼尸重量(公斤)×保险单价(元/公斤)×养殖时间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2.保险鱼塘溃坎损失:赔偿金额=溃坎鱼塘有效保险金额×出险时养殖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溃坎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3.保险鱼塘漫坎损失:赔偿金额=漫坎鱼塘有效保险金额×出险时养殖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漫坎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
详细的保险条款请继续往下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地方财政补贴型
清水鱼养殖保险条款
(开化县适用)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清水鱼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鱼”),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清水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清水鱼养殖的自然生态环境,水源丰富,长年流水不断;
2.放养鱼苗品种、规格、密度、水质、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渔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3.被保险人养殖清水鱼水域总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上;
4.养殖清水鱼水域总面积未达到50平方米的养殖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5.搭养的鱼种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因遭受暴风、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次生灾害,或因雷电等异常气候而发生泛塘致保险鱼死亡,且发生保险事故后连续48小时内同一被保险人保险鱼死亡重量达到100斤以上的;
2.因感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病原体等造成保险鱼的死亡,且发生保险事故后连续7天内同一被保险人保险鱼死亡重量达到100斤以上的;
3.因遭受前款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在养鱼逃逸。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2.保险鱼在观察期内(投放之日起10天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5.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
7.防病治病施药不当,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
8.哄抢、窃捞、投毒;
9.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鱼种投放过程中因未按规定消毒或因鱼种的应激反应导致的死亡;
2.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3.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的约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部分;
4.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鱼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每平方米养殖塘的清水鱼年产量及清水鱼保险单价确定,产量按10斤/平方米,投保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己选择保险产量,价格按10元/斤;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价格×保险面积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下,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鱼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淡水鱼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养殖日志,接受渔业主管部门和保险人的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鱼病防治和防灾工作,维护保险鱼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鱼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鱼转让的,或养殖品种、苗种规格、放养时间、养殖密度、养殖方式等涉及生产计划改变的情况,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便于保险人考虑是否承保或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存塘清水鱼进行及时统计。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
2.损失清单;
3.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鱼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鱼塘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1.2项约定的死亡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鱼尸重量(公斤)×保险单价(元/公斤)×养殖时间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其中:养殖时间赔付比例按“养殖时间赔付比例表”计算。
2.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共同导致泛塘损失事故的发生,而又难以区分两者作用比例的,应在“赔偿金额”计算的赔款金额基础上,在20-50%的幅度内通过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第二十二条 保险鱼塘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的溃坎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如保险鱼溃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或溃坎程度(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在1%以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溃坎鱼塘有效保险金额×出险时养殖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溃坎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其中有效保险金额为出险鱼塘的保险金额减去保险人已赔付的金额。若出险鱼塘已开始捕获,应根据投保产量减去已捕获产量后计算的剩余保额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出险时养殖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根据第二十一条的《养殖时间赔付比例表》。
第二十三条保险鱼塘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的漫坎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漫坎鱼塘有效保险金额×出险时养殖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漫坎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
其中:有效保险金额为出险鱼塘的保险金额减去保险人已赔付的金额,若出险鱼塘已开始捕获,应根据投保产量减去已捕获产量后计算的剩余保额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漫坎时段为漫坎事故发生之时起至事故结束之时止。出险时养殖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根据第二十一条的《养殖时间赔付比例表》。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鱼塘同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溃坎和漫坎事故且无法区分时,赔偿金额不重复计算,但可依据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不同计算结果,选择较高一项赔偿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鱼与非保险鱼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鱼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鱼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鱼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暴风: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保险条款太长、太复杂?
举个例子你就清楚了!
养殖户汪某有1000平方米鱼塘,按平均养殖密度10斤/平方米放养鱼苗,共养殖清水鱼约10000斤,现按10元/斤的价格投保(合100元/平方米)。
保额:1000平方米x100元/斤=10万元
保费:10万元x8%=8000元,自己需缴纳8000元x20%=1600元。
若汪某在养殖100天时,因病死鱼500斤,经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称重确定数量等,确认后可获得500斤x10元/斤x90%(养殖时间赔付比例)x90%(10%为约定的绝对免赔率)= 4050元的赔偿。
中国人保财险开化支公司
-6024755开化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61909231.获得浙江省农博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展会金奖产品的, 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不重复记奖。
【申报及验收材料】需提供照片、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2.在市外大中城市建设开化清水鱼配送中心,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配送中心店面第二、三年租金,继续给予补助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及验收材料】需提供店面租金发票、审价报告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实地查看。
3.对养殖主体建立产地、产品和养殖过程的质量可追溯体系,并常态化运行六个月以上的,经申报验收合格, 给予检测检验设备8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及验收材料】需提供追溯体系详细情况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实地查看。
编辑/徐泽欢
监制/汪开明
来源/转载自“开化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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