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请条件
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条件
1、第十三条: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2、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三)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3、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境内外股东的条件作如下非主要股东的条件。
(二)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
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注册需准备以下几验资账户;
3、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4、基经营范围;(拟定经营范围信息参考: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2016-04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资产管理。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中,出资比例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和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百零十一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百零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设立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应当自工商注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注册资金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首期出资不的低于500万
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